關于成立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首屆學術委員會的決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學術及科研管理工作,促進學科及專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成立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首屆學術委員會,并制定了學術委員會章程。 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揮教師在專業建設與科研活動工作中的主導與骨干作用,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學術自由,開展學術交流,提高科學研究水平,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三條 商丘醫學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由本校教授和專家代表組成的學術審議、評定與咨詢機構。在校長領導下審議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校長,主管副校長,學校主要專業學術骨干組成,人數為 20人左右。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 1 人。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熱心高等醫學教育事業; 2. 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3.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辦事公正,有較高學術威信。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每個系(部)及直屬機構推薦 2 ~ 3 名候選人, 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處,日常事務由秘書長負責。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為所在單位(系、部、中心、附院等)學術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但連任總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新增委員需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投票選舉產生,并由校長聘任;撤換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并經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多數通過,報校長批準。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直接由校長負責。 第十一條 各教學系(部)可根據需要成立學術委員會分會,組成人員報校學術委員會批準。委員一般不超過 6 人.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審議商丘醫學高等??茖W??蒲邪l展規劃、工作規劃 , 審議、制定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中長期科研發展規劃及其它重大學術問題。 第十三條 審議專業設置,審議和評定重點專業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評定、審議、推薦上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檢查、評定、審議、鑒定科研成果; 評價科研、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科技產業的開發等效果或效益。 評定學校設立和認可的科研學術成果獎項。 依據審議、評價的結果提出獎勵建議。 第十五條 評價、指導、審議學校主辦的各種學術刊物。 第十六條 評定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計劃及擬引進的優秀人才,推薦校級以上學術骨干人選及相關專家人選。 第十七條 負責學校申報技術職稱人員科研學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的評價、審核、認定。 第十八條 審議、推薦成立各級各類科學研究機構;負責審議學??蒲芯幹?。 第十九條 籌劃、審議學校對外重大學術交流事宜;指導、組織全員性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評定、審議有爭議的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具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建議、意見、答復咨詢。 2. 按時參加學術委員會召集的有關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3. 享有在有關會議上充分研討學術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和充分行使表決權利的自由。 4. 實行回避制度。當學術委員會在評議由委員會委員獨立主持或參與的項目,或其它有關本人的學術問題時,該委員應當回避。 5. 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和會議紀律,對長期不履行職責的委員應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召開 1 ~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如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專門會議。每次會議前,由秘書長向委員通報會議議題。 第二十二條 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有關事項時,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以超過出席會議的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算通過。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投票或補充投票。 第二十三條 討論學校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若評議某些專業的學術問題,但學術委員會缺少該專業委員時,可請校內或校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列席會議,列席者可充分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有關學術評議的文書,經校學術委員會通過后由校長簽署后下發。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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